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吊销与注销关系

简言之,目前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吊销与注销关系存在两种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吊销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对企业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注销手段,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无需再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仅丧失其经营资格,同时也丧失其法人资格。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该法规同时当然考虑了债权人的利益,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也予以了明确“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02年5月13日)指出:“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因与《许可法》冲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法字[2004]第98号文件,已明确废止)。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行政执法的人员较多。但现在持有这种理论观点的人逐渐的不坚持了,导致吊销的意义彻底发生了重大变化,吊销以后不注销的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把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登记。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不等于注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丧失其经营资格,不丧失其法人资格。理由是登记主管机关如果无视企业的清算问题而直接吊销就注销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后,债权人如果向该企业追偿债务,人民法院因该企业已丧失法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法受理债权人与该企业原先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也不符合 “交易安全”原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吊销后还应待该企业清算完毕后,再予以注销。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在司法实践中,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经(2000)23、(2000)24号两个批复中可以找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意思是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然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可以看出法学理论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很多。

 

在两个答复中同时也可以看到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的字样,可见在实践中又予以了折中,并没有一味的坚持其理论观点。

 

我们认为两种观点并非不可调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乍看矛盾,但只要稍加调和就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了,矛盾的原因只是理解的有些偏激、固执。其目的过于追求理论的谁是谁非,而忽略了实践中问题的处理,致使有些问题被困在矛盾中无法解决。只要大家都冷静下来,考虑如何去解决这些矛盾,我们想是可以找到解决问题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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