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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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工商局或各区工商分局 |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 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现场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方式
身份确认 -> 网上填报 -> 系统生成申报文书
-> 网上签名 -> 网上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
现场办理:
提交材料 -> 现场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
- 受理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
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合作社名称登记。合作社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且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具体要求请详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有符合要求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成员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的出资之和为出资总额。
有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协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章程的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工商部门提供章程参考格式服务,您可到各工商大厅领取参考格式范本,或登陆我局网站获取。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一般而言,您所选择的经营场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使用的用途一致。
如果住所属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办事材料
序号 | 材 料 | 提 示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其他填写要求请详见申请书上的说明提示) |
2 | 章程 | 全体设立人共同签署。其中自然人成员亲笔签字,法人成员加盖公章。 |
3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 全体设立人共同签署。 |
4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 |
5 | 设立大会纪要 | 全体设立人共同签署。 |
6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7 | 《指定(委托)书》 | |
8 | 成员资格证明 | 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因地方户籍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
9 | 成员出资清单 | 全体出资成员签署。 |
10 | 成员名册 | 法定代表人签署。 |
11 | 住所使用证明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
12 | 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 仅限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农作物种子经营等。 |
13 | 《补充信息登记表》 |
温馨提示:
1.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
2.未明确提示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您所提交房产证的房产用途应与实际经营用途一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办理营业执照?请您认真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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