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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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独资企业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工商局或各区工商分局 |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 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现场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方式
身份确认 -> 网上填报 -> 系统生成申报文书
-> 网上签名 -> 网上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
现场办理:
提交材料 -> 现场审核 -> 发放营业执照
- 受理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
在申请企业登记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登记。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具体要求请详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有符合要求的投资人
投资人应为一个自然人,且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不得成为企业投资者。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住所
您所选择的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请您仔细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有关内容)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办事材料
序号 | 材 料 | 提 示 |
1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由投资人亲笔签署。(其他填写要求请详见申请书上的说明提示) |
2 | 投资人 身份证明 | 一般应为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3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4 | 住所使用证明 |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
5 | 《指定(委托)书》 | 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
6 | 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 仅限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危险化学品经营、快递业务等。 |
7 | 《补充信息登记表》 |
温馨提示:
1.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
2.未明确提示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您所提交房产证的房产用途应与实际经营用途一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办理营业执照?请您认真阅读《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内容,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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